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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立杰劉錫賢許麗華

               96年度訴字第3525、3507號

原告
王滋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6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525、3507號判決合併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公佈,並於96年08 月15 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25、350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