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02號
- 原告
-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涂予尹 律師
- 被告
- 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乙○○主任)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參加人
- 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參加人
- 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丁○○
- 參加人
- 陳建中律師即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6 月3日96年度訴字第3802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蘆洲市○○街153 巷34號1 樓,代表人丁○○住同上」
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陳建中律師即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住台北市○○路○段333 號4 樓413 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