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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02號

所有權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胡方新陳秀媖李玉卿

原告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予尹 律師
被告
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乙○○主任)住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參加人
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參加人
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參加人
陳建中律師即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6 月3日96年度訴字第3802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蘆洲市○○街153 巷34號1 樓,代表人丁○○住同上」

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陳建中律師即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住台北市○○路○段333 號4 樓413 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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