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02號原 告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涂予尹 律師 被 告 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主任)住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參 加 人 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參 加 人 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參 加 人 陳建中律師即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6 月3 日96年度訴字第3802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蘆洲市○○街153 巷34號1 樓,代表人丁○○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陳建中律師即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住台北市○○路○段333 號4 樓413 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