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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79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國成李玉卿陳忠行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1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779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李玉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77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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