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臺北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縣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工商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8年2 月25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16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再字第16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工商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8年2 月25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16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