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1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等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6年5 月31日北市社工字第09636164800 號函及97年2月14日北市社工字第09731608500 號函准予弱勢家庭脫困急難救助等件,以為釋明,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