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315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胞兄盧爾興於38年間離開大陸老家從軍報國,轉赴臺灣保衛退守臺灣的政權,拋棄父母及年幼弟妹,使原告在非人的生存環境中渡過19年。原告所受損害罕見,乃因盧爾興赴台報國所致,受益之政權應依民法、國家賠償法及大法官解釋第469 號,賠償原告新台幣9,150萬元等等。遂起訴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經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至12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是其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