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831號

商標註冊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蔡進田林文舟胡方新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5 月14日經訴字第097061067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Mademoiselle SiSi (DEVICE)」商標申請註冊,經被告為核駁之處分。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於97年7 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核起訴事件,係屬因商標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97年7 月1 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3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83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