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53號
- 原告
- 程大學
上列抗告人因間退休事件,對於民國98年4 月23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353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2353號
上列抗告人因間退休事件,對於民國98年4 月23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353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