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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0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立杰劉錫賢林惠瑜

抗告人
方第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7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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