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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970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蔡進田林文舟李玉卿

原告
甲○○
被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許志堅(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至12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經協議後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若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應認為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規定,以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正常行政程序,違法拆除原告合法設置之廣告物,使原告受財產上及精神上損失新台幣1千萬元,原告得請求國家賠償等語。因此訴請判決被告如數賠償並回復原狀。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依前述規定與說明,應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李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97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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