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97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許志堅(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至12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經協議後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若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應認為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規定,以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正常行政程序,違法拆除原告合法設置之廣告物,使原告受財產上及精神上損失新台幣1千萬元,原告得請求國家賠償等語。因此訴請判決被告如數賠償並回復原狀。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依前述規定與說明,應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