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8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7年8 月29日本院97年度停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停字第8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7年8 月29日本院97年度停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