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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60號

工商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劉錫賢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工商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8年2 月25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16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6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工商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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