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08號
- 抗告人
- 甲○○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6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208 號裁定提起抗告(98年11月10日本院收文之行政訴訟更正及補充暨續行判決聲請狀,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再字第208號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6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208 號裁定提起抗告(98年11月10日本院收文之行政訴訟更正及補充暨續行判決聲請狀,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