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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08號

退休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楊得君

抗告人
甲○○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6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208 號裁定提起抗告(98年11月10日本院收文之行政訴訟更正及補充暨續行判決聲請狀,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20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給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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