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31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娛樂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4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23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 千元未據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