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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31號

娛樂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楊莉莉陳心弘畢乃俊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娛樂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4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23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 千元未據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23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娛樂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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