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1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張瓊文胡方新蕭忠仁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97年度訴字第78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1、2項各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罹病重傷致無法工作,並經社會局調查聲請人無有價值之財產,受有每月新台幣4000元之補償,實無力繳納本件裁判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身罹重病至無法工作,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情,已據提出健保欠款單、銀行催繳欠款存證信函、國稅局財產清單、身心障礙手冊及高雄地方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訴字第786 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卷宗,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0001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