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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1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立杰劉錫賢林惠瑜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等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6年5 月31日北市社工字第09636164800 號函及97年2月14日北市社工字第09731608500 號函准予弱勢家庭脫困急難救助等件,以為釋明,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0001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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