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5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內湖區公所間因有關神明會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1275號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內湖區公所間因有關神明會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