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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315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蔡進田林文舟胡方新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胞兄盧爾興於38年間離開大陸老家從軍報國,轉赴臺灣保衛退守臺灣的政權,拋棄父母及年幼弟妹,使原告在非人的生存環境中渡過19年。原告所受損害罕見,乃因盧爾興赴台報國所致,受益之政權應依民法、國家賠償法及大法官解釋第469 號,賠償原告新台幣9,150萬元等等。遂起訴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經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至12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是其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31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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