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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2712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周玫芳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97年度訴字第02712 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271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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