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00號
- 抗告人
- 方第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7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70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7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