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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4號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清光洪遠亮程怡怡

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代表人
曾大仁(局長)
被上訴人
台灣宇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9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11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9年9 月1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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