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 代表人
- 王明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路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2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8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12則:「……惟
對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徵
收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原告起訴當時並未徵收裁判費
,嗣96年07月04日修正行政訴訟法(舊法)第98條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7 月17日以97年度裁字第3662號
裁定,廢棄本院95年度訴字第3809號裁定,由本院作成97年度訴
更一字第00083 號補充判決。可知本件行政訴訟,係對更審判決
不服,於新法施行後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
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上訴為不合法,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裁判費及委任律師)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