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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二字第72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陳金圍

上訴人
名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2 月18日本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上訴,依第98

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7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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