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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08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楊得君

再審原告
興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再審被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許慧如律師

陳一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99年5 月27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108 號裁定,其原、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所載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欄「許彗如律師」,應更正為「許慧如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10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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