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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42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樹埔蕭忠仁林玫君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等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民國98年4 月13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0004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4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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