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435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卓隆燁 會計師
- 被上訴人
-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0043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