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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17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吳慧娟林惠瑜陳心弘

上訴人
忠聯農產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1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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