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4號
- 上訴人
- 黃明山即泰山英仁醫院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5 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及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