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4號
- 原告
- 萬眾
- 訴訟代理人
- 杜英達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偉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 (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鍾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7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開判決書第113 頁理由欄十一「惟有關前揭原告利息收入之一部分,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47號判決認定是訴外人萬鵬里所漏未申報之89年度所得,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236號裁定駁回萬鵬里之上訴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惟有關前揭原告利息收入之一部分,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46 、 』
1347號判決認定是訴外人萬鵬里所漏未申報之『88、』89年度所得,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235』、2236號裁定駁回萬鵬里之上訴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本院103 年4 月17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113 頁理由欄十一「惟有關前揭原告利息收入之一部分,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47號判決認定是訴外人萬鵬里所漏未申報之89年度所得,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236號裁定駁回萬鵬里之上訴確定……」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惟有關前揭原告利息收入之一部分,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46、』1347號判決認定是訴外人萬鵬里所漏未申報之『88、』89年度所得,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235』、2236號裁定駁回萬鵬里之上訴確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