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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28號

繼承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許麗華

上訴人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乙○○(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繼承登記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2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282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2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繼承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