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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6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蔡進田林樹埔闕銘富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裝甲兵學校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服役期間,遭被告所屬本部連中尉排長張志平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以強暴方法為性交未遂,致原告權益受損,原告得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60萬元等等。遂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經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至12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是其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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