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08號
- 再審原告
- 興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再審被告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真律師
許慧如律師
陳一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99年5 月27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108 號裁定,其原、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所載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欄「許彗如律師」,應更正為「許慧如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