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9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庚○○
- 聲請人
- 辛○○
- 聲請人
- 壬○○
- 聲請人
- 癸○○
- 聲請人
- 子○○
- 聲請人
- 丑○○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寅○○(市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845號判決駁回,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45 號裁定駁回;遂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3年度再字第24號判決駁回,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827 號判決駁回;又對確定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6年度再字第55號判決駁回,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176號裁定認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後最高行政法院以97年度裁字第4176號裁定,列聲請人為該案其餘11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顯然錯誤,乃依職權以97年度裁正字第24號裁定更正。聲請人對該更正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1 號裁定認為無理由駁回。聲請人現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24號裁定有再審理由,聲請再審。
二、查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