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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0002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周玫芳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4 月10日98年度救字第00021 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0002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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