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00021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4 月10日98年度救字第00021 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救字第0002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4 月10日98年度救字第00021 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