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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435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惠瑜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會計師
被上訴人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0043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3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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