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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原告
萬眾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鍾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7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開判決書第113 頁理由欄十一「惟有關前揭原告利息收入之一部分,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47號判決認定是訴外人萬鵬里所漏未申報之89年度所得,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236號裁定駁回萬鵬里之上訴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惟有關前揭原告利息收入之一部分,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46 、 』

1347號判決認定是訴外人萬鵬里所漏未申報之『88、』89年度所得,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235』、2236號裁定駁回萬鵬里之上訴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本院103 年4 月17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113 頁理由欄十一「惟有關前揭原告利息收入之一部分,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47號判決認定是訴外人萬鵬里所漏未申報之89年度所得,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236號裁定駁回萬鵬里之上訴確定……」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惟有關前揭原告利息收入之一部分,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46、』1347號判決認定是訴外人萬鵬里所漏未申報之『88、』89年度所得,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235』、2236號裁定駁回萬鵬里之上訴確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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