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28號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李元德 律師 乙○○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7 月15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242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帥 嘉 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