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55號
- 原告
- 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慧穎
- 訴訟代理人
- 林信宏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黃昱璁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 代表人
- 陳錫禎(處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廖俊隆
- 訴訟代理人
- 施鴻冠
- 訴訟代理人
- 方偉凱
- 參加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代表人
- 張佩智〈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龍
- 複代理人
- 張文傑(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7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5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複代理人所載「黃昱聰」律師,應更正為「黃昱璁」,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98年度訴字第2455號判決中,原告之複代理人應為「黃昱璁」律師,有行政訴訟委任狀附本院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黃昱聰」,應為顯然之誤寫。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