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28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乙○○(主任)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繼承登記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2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282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