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2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廣浩鋼線鋼纜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8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訴字第82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8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