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39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代表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99年度停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本件抗告之裁判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停字第3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99年度停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本件抗告之裁判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