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57號
- 抗告人
- 陳祚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0015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
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 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
告,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