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台灣貝兒生技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08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簡字第8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08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