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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1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蕭惠芳林玫君劉穎怡

抗告人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261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原告誤植為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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