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96號
- 上訴人
- 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碧卿
- 送達代收人
- 張菀萱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9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49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 條 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