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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87號

年資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秋鴻林惠瑜陳心弘

原告
章傑
被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代表人
董翔龍(司令)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馬培元

上列當事人間年資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87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0 年12月29日99年度訴字第2387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年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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