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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5號

民事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蔡進田黃清光闕銘富

原告
甲○○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台北市○○○路○ 段317 、319 、321 號房屋之基地為被告經管之國有地,其間成立租賃關係已數十年,原告有承購之權利等語。遂請求被告讓售該基地與原告。經查被告如讓售該基地,無關對於公眾提供服務之公權力行使,乃管理機關代表公庫出售財產,與買受人間成立買賣契約,為私權關係。是應否讓售之爭執,為私權爭執,應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原告向本院起訴,本院並無受理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民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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