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台北市○○○路○ 段317 、319 、321 號房屋之基地為被告經管之國有地,其間成立租賃關係已數十年,原告有承購之權利等語。遂請求被告讓售該基地與原告。經查被告如讓售該基地,無關對於公眾提供服務之公權力行使,乃管理機關代表公庫出售財產,與買受人間成立買賣契約,為私權關係。是應否讓售之爭執,為私權爭執,應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原告向本院起訴,本院並無受理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