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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39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蔡紹良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99年度停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本件抗告之裁判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3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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