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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631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蔡進田

原告
金秋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8 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9002116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報運進口STOCK LOTS GARMENTS 一批,經被告認為申報第18項童裝襯衫申報數量4,268 件,實到數量4,205 件,且衣領內標示「POLO BY RALPH LAURET」商標,有報運進口非屬真品平行輸入而侵害該商標專用權之物品之行為,乃處以貨價1 倍之罰鍰新台幣(下同)130,925 元,並沒入貨物。原告申請復查、提起訴願,遞遭駁回,遂於99年9 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核起訴事件,雖涉虛報數量情形,惟係多報,不生逃漏稅結果,所以處罰,實因報運進口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物品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故。是本件自屬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 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經司法院97年4 月24日院臺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令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於97年7 月1 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4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又本件爭訟金額不逾40萬元,依簡易程序審理,附予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蔡進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63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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