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1號
- 抗告人
-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261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原告誤植為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訴字第126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261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原告誤植為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